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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备案?
《条例》第11条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备案的主体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备案的客体有三类:第一类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如国家出资举办的律师事务所;第三类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此外,参照此条规定,县以上各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也属于备案的范围。
(三)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他应当备案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遇到特殊情况,亦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实施备案管辖。
(五)备案的客体已经具备法人条件。
《条例》第12条规定,“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还规定“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申请备案除了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交有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材料(与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相同)外,还需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二)办理备案的时限与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一样,都是30日。
总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备案不同于一般的告知性备案。
2、实行备案有何意义?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对具有特定条件的少数事业单位实行备案,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在《条例》出台之前,已经颁发了一些涉及部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律法规,按照这些法律法规,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实行备案,对这些事业单位一般不再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便使《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得到了衔接,保证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此外,由于一般不再审查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设立登记和备案的关系如何?
设立登记与备案都是《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内容,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依据同一个法规,即《条例》;
(二)颁发同一种证书,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受理的主体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四)从受理到发证的时限都是30日;
(五)都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6个程序;
(六)都具有强制性,都是行政执法行为。
不同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一般不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了法人条件,而对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了法人条件;
(二)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除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由其主管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
(三)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需另外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设立批准文件。
4、对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主要审查哪几个方面?
备案是《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也要按照登记管理程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即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3)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
(二)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是否齐全;(2)是否真实;(3)是否规范;(4)是否合法有效。
(三)备案的事项是否属实、合法,并符合有关规定。其中,已在执业许可证书上标明的,一般可以不再审查,但对执业许可证书颁发的时间较早,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也要进行审查;对执业许可证书未标明的登记事项,必须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5、对哪些备案申请应当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
对备案申请的受理、核准,同样是行政执法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一)属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如国务院部委所属事业单位向某省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或甲省的某事业单位向乙省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三)申请备案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申请备案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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