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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企业:具有提供设计制作和全面代理服务能力的广告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等经济形式)。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2名以上。
(二)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取得广告审查人员证书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1-2名。
(三)个体工商户:从事影视、广播、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个体工商户。
资质标准:
1、户主应当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广告审查员证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学历或从业经历,应当接受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四楼
邮政编码:710061
信息部联系电话:8539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