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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临时性广告
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一)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3、影视片制作活动;
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
6、纪念庆典活动;
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二)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三)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2、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3、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四)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区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5、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
7、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广告专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及广告管理制度;
8、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
9、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五)证明文件齐备后方予受理,并于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答复,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经补充材料修改后重新申报的,以重新受理日期开始计算受理工作日。
(六)活动主办单位在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七)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经营期限或增加广告经营范围、增加广告征集地、改变活动举办地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经批准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广告经营者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规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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