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审批暂行规定

  一、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严禁以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二、省教育厅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
  三、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必须首先取得对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方可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其资格审批的程序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发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聘用外国文教专家。
  四、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须提供以下文件: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报告;
  3、申请单位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的名称及人员名单;
  4、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5、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制度;
  6、外国文教专家安全规章制度;
  7、申请单位概况;
  8、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有关处室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实地考察,并经上述三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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