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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填上签证机构所编的证书号;例如:P001-04-001

第1栏 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 & EXP.CORP.,NO.910 9TH SECTION JINSO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1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JEBSON & JESSEN, LANGE MUHERN 9, F-2000,HAMBURG,F.R.G.注意: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 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的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FROM XINGANG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海陆联运等)。如果转运商品,应加上装运港,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T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Contract No.):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按发票上麦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J & J
6-4065
HAMBURG
NO.1-160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附页,打上原证号,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签证人手签、加盖签证章。

第7栏为: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160(ONE HUNDRED AND SIXTY) CARTONS OF PLUSH TOYS.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装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如:上例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2)"W":含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3)"F":加拿大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占产品出厂价的 40%以下);
注意: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发往欧盟国家、瑞士、挪威、日本、波兰时,都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税则号;发往加拿大的商品,只填"F"即可;发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空白;发往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时,都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百分比(占产品离岸价格的50%以下)。 "W" 95.03

第9栏为:毛重或其它数量3000DOZ. 1500KGS 注意: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SK20005300126 20,SEPT.2002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11栏为: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证明。签署地点、日期BEIJING CHINA SEPT.23,2002 及授权签证人手签、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注意:签证机构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合。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凡货物运往欧盟25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 U.;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印章,填写申报地点、时间。 BEIJING CHINA SEPT.22,2002 注意: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不得迟于签证机构签发日期(第11栏);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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