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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为了加强陕西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陕西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除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以外,总局备案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38号公告)陕西检验检疫局机电处申请备案。

  一、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吴育林、齐波、姚蕴芳。

  电话:029-85365721,85365722

  二、备案流程

  1.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备案的,需经我局机电处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直接由我局机电处备案。

  2.机电处接受申请后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方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后审核资料、签证工作流程为5个工作日。审核结论分为以下4种:a.须执行装运前预检验;b.免于装运前预检验;c.资料需进行整改;d.不予备案。对于资料需进行整改的申请,自整改材料提交之日起重审、签证流程为5个工作日。

  3.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以下项目: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核销)(一式两份)

  (5)合同或协议(如尚未签署,可暂不提供)

  (6)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其中, a、e如规定需要则必须提供,b、c、d如不需要可不提供,如需要但尚未办理则可暂不提供,但必须填写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包括:

   a.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用于销售、租赁和经营性专业维修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b.进口配额许可证(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配额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c.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特定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d.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e.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其它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证明文件(如:对纳入《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有国家信息产业部签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7)其它资料(指有关旧机电主要功能、结构、工作原理、主要技术指标、设计使用寿命、实际使用时间、设备状态、进口前是否已经维修整理等技术性文件、图纸、资料、照片等,进口二手大型成套设备的还须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

  (8)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进口旧机电产品办理机电证前需先填写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凭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联系单到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进口证明文件)

  另外,针对目前我国进口旧工程机械不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现象日趋增多,为确保进口旧工程机械使用安全和质量,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旧工程机械的备案工作做出新的规定。

  改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公告,备案权限由原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改为经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提供相关官方证书 除了按照一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提供资料外,备案申请人在申请进口旧工程机械备案时,还需提供旧工程机械的原使用地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同时还要提供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和使用说明书。

  做出售后服务承诺 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必须设立产品责任人或授权代理机构负责二手机械的售后维修服务,并按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5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在备案申请时提交售后服务承诺。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应先详细了解新规定要求,并按新规定要求及早向发货方索取相关进口旧机电产品证明文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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