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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集装箱报检须知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

二、报检范围

  1、在陕西有关口岸结关或由第一口岸移交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的集装箱,包括实箱、空箱及过境的实箱。

  2、在陕西有关口岸装载易腐烂食品、冷冻品 动植物产品等列入如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境集装箱:     020110000.11—021090000.90

    03021100.10—04100090.90

    05040011.10—050400900.90

    07011000—13023990

    15010000—152190000.90

    16010000.10—24039900

 三、报检资料

  1、进/出境货物报检单(内装法定检验商品者)或进出境集装箱报检单(内装非法定检验商品或空箱者);

  2、对外贸易合同;

  3、发票、装箱单,运单或提单;

  4、来自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进境集装箱须附官方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或木质包装处理证明;

  5、其他所需资料或证单(必要时)。

 四、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或“进出境集装箱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陆运口岸办、驻咸阳机场办事处及各分支局(以下统称“施检部门”),按所辖范围在进出境集装箱报检流程单上签字确认;

  3、检务部门受理报检;

  4、施检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派员到现场对出入境集装箱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由指定的卫生除害处理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5、对进境集装箱,施检部门根据报检人的要求,可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已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可出具《熏蒸/消毒处理结果单》。

  6、对出境集装箱,凡不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者,由施检部门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施卫生除害处理者,出具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和《熏蒸/消毒处理证书》

 五、工作时限

  1、对进境集装箱在受理报检并到达后、出境集装箱在受理报检后,对其完成检验检疫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商议确定出证时间;

  3、因申办人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本须知仅为方便报检人办理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业务之用,具体事宜与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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