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申办进出境集装箱堆放场站登记须知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国质检[2001]60号);
  3、《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
 二、申办条件与资料
  1、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可经营集装箱场站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可存放进出境集装箱及装卸货物的场地并附场站平面图;
  3、提供完整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提供有关集装箱入/出场站货物流信息和拆箱/装箱动态;
  5、其他检验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需要的条件,如相应的场地,辅助设备及劳力。
  6、对于经营进口废物原料的场站,应当具有卫生除害处理、环保等辅助设施及拆箱检验检疫场地;
  7、对于经营装运危险货物的场站,应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8、对于经营冷藏箱适载性能检验的场站,应具有专用的冷藏箱性能检测的设备及场地。
 三、申办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向当地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申请》及相应的资料;当地无检验检疫机构的可直接向陕西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提出申请;
  2、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对资料预审,报送陕西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
  3、陕西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根据企业申请,指派三名以上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
  4、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陕西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有效期二年;
  5、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工作时限
  1、自收到申办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是否接受申请;对需修改、补充资料者,一次性告知。
  2、自受理之日起,对经考核符合条件者,二十日内办理完结备案登记手续。特殊情况,须经陕西检验检疫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因申办人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本须知仅为方便申办人办理进出境集装箱堆放场站登记业务之用,具体事宜与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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