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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报检须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报检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出口食品;
  2、中国政府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双边、多边协议、备忘录等,要求中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及出具证书的出口食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出具证书的出口食品;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及出具证书的出口食品。

 报检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
  3、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
  4、发票、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直接出口时);
  5、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外包装为钢桶、纸箱、木箱等);包装容器卫生证书(包装为大型进口罐箱、液袋、塑料桶等);
  6、标签审核证书(为预包装食品时);
  7、出口食品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口岸查验换证时);
  8、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9、熏蒸/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
  10、卫生注册证书(副本);
  11、其它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签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在流程单签字;
  3、检务处受理报检;
  4、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派员抽样与现场监管、向检测部门提供样品;
  5、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检测结果、拟制证稿;
  7、检务处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工作时限:
  1、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以单批计);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报检人,商议确定出证时间;
  3、因报检人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本须知仅为方便报检人办理出口食品检验业务之用,具体事宜与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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