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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科技厅审批范围
1、执行或洽谈科技合作项目、科技考察等;
2、参加国际科技会议、科技展览会等;
3、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咨询、讲学、技术指导等事项;
4、出国技术进修、研修、培训的人员(执行经贸合同的除外);
5、其他因公出国从事科技活动的事项。
二、因公出国报批材料
1、省直厅局或各市人民政府(或由市外办出具的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正式文件,内容应包括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出访日期及在外时间、日程安排、出访费用及经费来源等;
2、出访人员名单及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实职);
3、有效邀请信的复印件(必须附全文翻译件);
4、参加中央单位或外省市单位组团的,应按规定办理征求意见手续。办理确认件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组团单位所列出访费用明细单,并加盖公章;
5、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还应提交单位健康证明和本人近期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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