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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国际科技展览
一、省科技厅审批的事项:
1、在我省召开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技会议;
2、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
3、在我省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
二、省科技厅审核的事项:
1、上述规模之上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国际科技展览;
2、申请举办国际科技展览的主办资格;
3、其他需由省科技厅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三、定义:
1、“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2、“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四、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应提交(以下简称会展)以下文件和材料:
1、省直厅局或市科委(科技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正式公函;
2、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3、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其中主办单位包括:
主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各级政府机构;
制定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会展组织、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承担举办会展民事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
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各单位间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4、会展目的及内容(同时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40字);
5、举办时间(一般具体到日期,如有特殊情况可只报年月)、地点(具体到城市)、会期或展期(天数);
6、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其中国际会议申请需提供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合港、澳、台地区代表),展览面积指展览实际有效面积(净面积)。单独举行的国际展览只需申报展览面积。如会议与展览同时举行,则另需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7、经费来源;
8、会展联系人、联系办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等;
9、如申请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应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10、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或支持单位如涉及政府机构,申报文件中需附有政府机构的同意函;
11、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五、申请举办国际科技展览的主办资格
1、根据规定,除省政府、省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其名义主办与其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展览外,其他单位申请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需具备科学技术部批准的主办资格。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但应报省科技厅备案。
2、申请主办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主办或参与主办过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包括策划、组织、管理及外语等)人员;
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3、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文件;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单位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
本单位以往举办展览的资料;
其他有关材料。
六、注意事项
1、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应提前6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规模较大的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申请不得通过双重渠道上报。
2、科技部对获得主办资格的单位每两年审核一次,两年内未举办任何展览的单位将被取消主办资格。
3、海峡两岸的科技会议和展览、以及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的名单均需另文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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