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须知

一、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二、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程序
1、已持有营业执照的机构
(1)申请机构递交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书,并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从事代理记账人员基本情况表”;
(2)财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查批准后,出具一份“预批通知”,(申请机构持“预批通知”到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3)申请机构持已增加“代理记账”业务的营业执照,到财政部门办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手续。
2、待领取营业执照的机构
申请机构首先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已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余要求、程序同上。
四、具体要求
1、申请报告应简明扼要;
2、有关证照均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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