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1、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含600)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未缴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5、党员想起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池《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的党组织缴纳党费。

6、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疑心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遇到特殊情况,斤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单元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带未缴纳或者不交党费,单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0、各支部每季度向机关单位上缴一次党费,并按规定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机关单位应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但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收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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