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养老、失业保险,根据 《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军转联字[2001]07号)规定: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按照各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发放的个人退役金中代扣,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省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西安市医疗保险,统一执行西安市医疗保险标准,其医疗保险所需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按照西安市的医疗保险标准拨入西安市财政,具体医疗保险手续由西安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转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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