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据:
《麻黄素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二、上报材料:
(一) 生产企业
1、 书面申请(包括用量、制剂名称、含量、批准文号);
2、 上次购用麻黄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 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卫生部门核准文号的复印件;
5、 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
1、 书面申请(包括出口国、购买厂家、出口量);
2、 盖有本单位公章的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 国内购销合同复印件
4、 出口合同复印件;
5、 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上次出口许可证正本。
(二) 医疗单位
1、 书面申请;
2、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3、 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程序
1、 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2、 审查其用途是否合法;
3、 审查其上次是否已购买或已出口;
4、 对因故未购买或未出口的,是否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退回我局;有没有擅自处理未出口的麻黄素;
5、 审查合格后,经局安监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发给麻黄素购用证明或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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