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令第27号)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
二、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制剂室筹建审核。医疗机构新开办制剂室需经所在地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省药监局提交筹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资料;
持有陕西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直接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申请单位报送资料应包括:
1、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拟建制剂室初步设计方案;
3、 拟配制剂型和品种相关证明;
4、 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经省局审核后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所有资料30个工作日内,省局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批复申报单位。经省局批复同意筹建的申报单位,完成全部设计后,其设计方案及图纸经省局审定后,方可开始建设和施工。
(二)、医疗机构完成制剂室建设后,应向省局申请现场检查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国家药监局制定);
2、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及对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要求的自查报告; 3、主管院长、制剂室负责人,制剂配制、检验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及拟从事工作);
4、制剂室总平面布置图、配制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净化设计。
5、各种管理制度、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6、拟配制制剂品种、剂型有关资料;
7、省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要求完整、规范、有效并统一装订成册。
(三)批准程序:
1、医疗机构验收申请及资料经所在地市(区)级药监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药监局。
2、省局复审申报资料,并在收到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检查验收。
3、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是由省局统一安排,一般不少于3人,市(区)局可派一名观察员参加检查。检查组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4、现场检查报告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或局务会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给予申报单位3个月至6个月整改期,整改完成后可重新提出申请,由省局按规定重新安排现场检查。
(四)对于已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制剂室以及医疗单位制剂室新增加剂型,原则上按本工作程序办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