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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咖啡因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用量、制剂名称、含量、批准文号);
2、上次购用咖啡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上次购用证明复印件;
4、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卫生部门核准文号的复印件;
6、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程序:
1、 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2、 审查其用途是否合法;
3、 审查其上次是否已购买及购买的数量;
4、 对因故未购买的,是否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退回我局;
5、 审查合格后,发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咖啡因购用证明或咖啡因出口购用证明。
四、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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