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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药械稽查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做到合法、公正、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稽查人员查处药械违法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稽查人员外出办案,须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应两人以上同行,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亮证执法。
三、对于群众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举报受理,详细记录案情,同时要求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一般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处室负责人,紧急情况应立即汇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四、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到提出处罚建议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上级交办的或重大案件应限期完成,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五、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提出承办处罚建议,经合议组合议后,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重大及复杂案件应由处务会研究讨论,合议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领导审批。
六、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消药械批准证明文件等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或罚款3万元以上,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七、处罚建议自领导批准之日起,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事先告知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八、承办人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认为原调查认定的事实需要更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写出新的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九、处罚决定发出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承办人应依法执行处罚。
十、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案件,可按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经当事人同意,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交局指定的银行。
十一、在调查中发现的可疑药械及证物,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对于当时无法请示而又必须采取该措施的,承办人可先予以办理,事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凡依法没收的假劣药械,必须填写《没收假劣药械凭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没收的假劣药械,应就地或集中销毁,销毁前必须填写《销毁假劣药械凭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十三、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到结案不得超过3个月,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稽查局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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