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开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外,将表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6、租房协议;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三、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管理卡》。
纳税人填毕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因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的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提交如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5、国税局注销登记审批资料。
五、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登记表》后,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发票领购簿》和剩余的空白发票办理封存发票的手续;
2、有在查案件的办理结案事宜;
3、办理完税证明。
(二)将《停业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机关: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的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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