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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额和填开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需要反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2、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的理由、税种和减免税的税额。经批准全部免税的纳税人,虽当期不需纳税,也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3、当期不够起征点不纳税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4、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期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纳税资料。
5、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及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的内容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的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中:
1、国有企业和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为自核自缴的单位,可采用征期内企业申报纳税,征后税务机关检查的办法。
2、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采用企业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的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开纳税缴款书,限期缴纳。
3、纳税人、代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按期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予以延期。主管税务机关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情况,暂先核定税额,通知纳税人预交税款,待申报后结算。
4、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法定的公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
5、纳税人因遇有特殊情况申报减税、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在未经批准以前,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不得擅自不报。
6、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超过30天或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缴税款,并限期缴纳。
减税、免税的申报
纳税人在申请减税、免税时,首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减税、免税。每个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自行决定或比照减税、免税。
所有申请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未经批准前,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缴。办理减免的程序:一是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按规定进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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