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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款 缴 纳

第七章 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系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工作的总称。税款缴纳是纳税人的核心义务,应严格履行。本章就纳税期限、纳税方式和税款缴纳形式及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作一介绍。

第一节 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的分类

    纳税期限亦称税款所属的期间,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从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看,纳税期限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以次为期,即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纳税期;二是按期,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期限作为纳税期限。具体的纳税期限,通常是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的情况,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分别核定。纳税期限一旦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征纳双方都应当遵守。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申报缴纳。除此之外,不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需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不应征收税款。

二、各税种的具体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一般以1个月为一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1、金融业的纳税期限

(1)根据金融业按季结算的特殊情况,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纳税,即季度终了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2)对典当业,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纳税,即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2、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纳税,即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节 纳税方式和缴款形式

一、纳税方式

(一)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亦称“三自”纳税,指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自行填写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向国库划转税款且在缴款书上加盖印章后退纳税人两联缴款书,纳税人将其中的一联作为记帐凭证;另一联即报查联,连同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采用这种缴纳方式,纳税人每次缴税只要跑1次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同时,明确了纳税人自己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负有的法律责任。由于纳税人必须先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才能到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也不存在申报开票后不纳税的现象,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

(二)按帐缴纳

    按帐缴纳,指纳税人在法定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向国税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额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国税机关据实审查后,填写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这种缴纳方式要求纳税人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纳税资料齐全,并配有专门的办税人员。

(三)核定缴纳

核定缴纳,从广义上讲,查验、查定缴纳,定期定额、定期定率缴纳都属核定缴 纳的范畴。在有的情况下,核定缴纳只是一种缴纳方式下的计征税款的方法。如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强制其缴纳税款,在这种缴纳方式中核定应纳税额只是这种缴纳方式的一部分。《税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 期仍未申报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具体的核定方法还作了规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四)定期定额缴纳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计算应税收入和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确定的一种税款缴纳方式。其应纳税收入额和应纳税额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趋势和上期负担情况,采取民主评议等方法,分别按一个季 度、半年或一年的纳税期限核定的,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和定额缴纳税款。对核定期内的应纳税额一般不作变动。税务机关要对税款缴纳情况及时加以核对,加强监督检查。纳税人在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论处。

(五)专用缴款书缴纳

    专用缴款书缴纳目前主要适用于出口供货企业。出口供货,指供货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缴款书管理。这样就形 成了出口供货特殊的税款缴纳方式。

1、出口供货纳税凭证

    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见附件55),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填开,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第二联(收据乙)交给购货企业。购货企业将该批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由其据以到国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见附件56)、增值部分“专用缴款书”。

2、出口供货纳税方法

    “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原则上实行供货企业销售一批开具1份(属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开具两份)的办法。如果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批量大,分次交货的,也可根据实际销货情况分批开具“专用缴款书”。因此,出口供货税款缴纳方法为分次缴纳。出口供货缴纳的税款,并不代表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因而具有预缴的性质。对供货企业因出口货物实行“专用缴款书”而少缴税款部分应补缴入库;多缴部分经核实后允许在本企业当期或下期应纳税款中扣减。如1个季度内出口 供货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对其多缴而又未抵扣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但需经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缴款形式

(一)预储帐户

税务机关将银行引进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向设在办税服务厅内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在申报纳税期之前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按期储入当期应纳税款。纳税人预储 税款可以采取转帐的方法,也可以直接预储现金。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以人工或者通过网络查询纳税人预储帐户的余额,对余额足够纳税的,打出缴款书交 纳税人。纳税人将缴款书交办税服务厅内税款经收窗口。银行对纳税人预储帐户上的资金余额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盖章,将其中一联退给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这种缴款形式的优点,一是将银行引进办税服务厅,并且在计算机应用条件下,实现税务与银行的信息交换无纸化;二是纳税人申报、缴款一地完成,不必既跑银行又跑税务,方便了纳税人;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纳税人欠税。

(二)支票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开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支票。支票缴税不要求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也不需要指定特定的银行提供支票,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所有银 行的支票均可用于缴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及时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支票和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打印缴款书。并在申报表上记下缴款书号码,以备日后检查核对。将支票存根和缴款书中的一联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

有的地方将支票缴税与税款预储帐户结合起来。其方法是,纳税人先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预储当期应纳税款。持纳税申报表和应纳税款等额的支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提供支票的银行必须是预储帐户的开户银行。 支票缴款方式的优点:第一、减少了滞纳税款的现象。如果纳税人用空头支票纳 税,银行和税务机关都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因此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会滞纳税款;第二,缩短了银行税款在途时间。支票纳税的纳税信息是由税务机关直接传送到国库,再由国库督促各专业银行划款,缩短了税款在途时间;第三,方便了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内申报、纳税一次完成。

(三)划卡

纳税人首先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办理信用卡,并保证信用卡上的资金足够用于纳税。资金不足时,应提前储入。纳税时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资料、信用卡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划卡纳税。如果办税服务厅内设有银行经收窗口,纳税人也可以 到此窗口划卡纳税。银行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上核定的定额,用信用卡收取纳税人税款后,打印完税凭证交纳税人,且将纳税人纳税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如果银行与税务机关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则可以在网络上传递。

(四)现金

对于未在银行开设帐户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现金结算税款,直接缴纳。纳税人将现金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三节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按期解缴税款,是税收强制性的体现,也是国家财政的要求。但客观情况常常是非常复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或解缴税款义务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一些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致使税款不能按期缴纳。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7),主管国税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获准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见附件58),通知纳税人;未予批准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第四节 税款的退补

税款的退补是指退税和补税

一、退税

税款的退补即退税和补税。退税,指依法把已征收入库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填报《退税(抵缴)申请审批确认书》(见附件59),经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即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填发 《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二、补税

补税,指纳税人把少缴税款补缴入库。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运用违法手段偷逃税收,也可能是因计税错误造成少缴税款。计税错误可能出在纳税人身上,也可能出在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如果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 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这里要注意掌握追征期,追征期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指规定的税款报缴期限届满之日。例:某一纳税人1995年6月份的增值税少缴2800元,纳税期限是1995年7月7日。如果税款追征期为3年,那么在1998年7月7日前,税务机关都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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