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陕西省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省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第11号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以下统称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应在设备上加贴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的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陕西省销售。

第二条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三条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陕西省内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在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和电信设备型号,由省通信管理局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备案手续,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及企业法人签字)。

(二) 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等)。 (三)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四) 设备介绍(包括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外观和内部照片、使用说明等)。

(五) 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六)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七)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八)电信设备进网备案登记表(附后)。

(九)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第八条 备案的有效期与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备案期满后,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重新取得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许可证以后的30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条 未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我省生产企业,在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时须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概况

(三)生产现场质量保证的情况介绍 (四)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程序如下:

(一)省通信管理局召集检查方和被检查方,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范围、评定依据、方法和程序。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方作出保密承诺;

(二)检查组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的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取证和评定工作;

(三)检查组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检查报告;

(四)省通信管理局公布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检查组根据企业的评定结果,经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可采取如下的抽样方式: (一)对生产质量被评定为“合格”的企业,检查组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封样。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验或现场检验。

(二)对生产质量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检查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并封样。企业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一个月后申请复核,复核合格后,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对生产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在六个月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检查组抽取样品,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复审仍“不合格”,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实行年检制度。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送交电信设备生产厂家年度检查表(报表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年检合格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无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所有经销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明示CMII标识检测样卡,配备识别进网标志的多功能防伪检测。

第十九条 根据电信设备市场的情况,省通信管理局可组织相关部门对电信设备市场进行检查,并对通信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评比。

第二十条 对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规定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规定,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省通信管理局报信息产业部建议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于6月15日起施行。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四楼
邮政编码:710061
信息部联系电话:8539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