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是1997年7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的,是列入国家高新区序列中的唯一的农业高新新技术示范区,并已成为中国亚太经合组织(APEC)科技园区。
示范区由国家科技部等19个部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部共建”,陕西省34个部门组成了示范区陕西省建设领导小组,实行“省内共建”。省部共建和省内共建的特殊优势,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杨凌示范区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对农业产业的倾斜扶持政策。示范区管委会为省政府直属派出机构,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地市级行政管理权和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下设六局两办。
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是杨凌的价格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物价管理所是发展计划局所属履行示范区价格管理职能的机构。
杨凌示范区物价管理所为正科级建制,现有工作人员5名。
所 长:吴 辉
电 话:029-87036928
传 真:029-87036927
杨凌示范区物价管理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
2、研究拟订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3、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4、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掌握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及价格动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协调处理价格纠纷;指导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6、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价格关系;组织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7、负责价格事务和价格鉴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8、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杨凌示范区物价管理所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示范区物价管理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示范区物价管理所是示范区主管全区价格工作的隶属发展计划局的职能部门,向发展计划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示范区物价管理所全体工作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工委、管委会和发展计划局决定、决议、指示的贯彻实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学习,顾全大局,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全局和整体观念;要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工作职责
四、示范区物价管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全所工作。
五、示范区物价管理所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所内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本所职能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
七、研究拟订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八、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掌握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及价格动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十、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协调处理价格纠纷;指导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价格关系;组织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负责价格事务和价格鉴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务工作
十四、物价管理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由所全体人员会议研究决定。
十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按要求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弘扬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鼓励表彰先进,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浓厚氛围;所领导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对干部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十六、发挥工作人员作用。示范区物价管理所实行定岗定责,全面推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搞好经常性检查,坚持每季度一至二次自查总结,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考核过硬,奖惩兑现。
十七、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照章办事,加强组织纪律性;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热情周到地搞好服务;定期深入企业和基层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八、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全所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十九、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经费支出行政领导负责审批制度,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经费使用。
二十、加强请示汇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关系全所建设的重大问题,要按要求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擅作主张。
二十一、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回复信函、解答疑难,积极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服务。
二十二、保持正规工作秩序。严格日常管理,落实上下班、请销假、干部24小时值班等制度和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在职干部外出学习、出差、休假,事先应报所领导批准。
二十三、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接待工作。做到热情周到,勤俭大方。严格执行励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