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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爱婴行动,实行爱婴医院、爱婴乡卫生院、爱婴县(区)评审制度。
(二)审报评审的单位,按照卫生部要求向地市级卫生局评审委员会上报评审表。
(三)省评审委员会制定统一标准,培训地(市)级评审员。
(四)由地(市)级卫生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后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统一授牌。
爱婴县(区)由省政府授牌。
(五)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务实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清正、廉洁,严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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