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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各地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向省上申报。
(二)实行卫生、财政集体考察和研究制度。
(三)确定建设项目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从县(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出发,以满足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需求为原则。
(四)实行项目管理,严把项目建设的论证、设计、投资效益分析,防止盲日追求规模和高精尖倾向。
(五)落实各级责任,签订责任合同。
(六)实行督查指导和峻工验收制度。
(七)实行项目进度制约和建设批次制约,严防无效合问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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