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计信息中心
依照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申请鉴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研究工作报告;
3、研究技术资料;
4、相关的检测、检验结果;
5、发表论文、论文证书及其它附件;
6、查新报告:
7、推广应用证明(要求有应用单位证明,包括应用时问、例数、病种、疗效、随访,并加盖单位公章;引用情况要有参考文献及原文复印件)。
(二)形式审查,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及省科委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实质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同意鉴定的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上报省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