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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中心
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以及厅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状等,审核、调整有关单位上报的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
2、组织用人单位按照审定下达的需求计划,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
3、根据用人单位、学校、厅人事处三方签订的招聘协议,分别向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报送厅系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4、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协调会,按照有关单位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草案,落实需求计划。
5、根据省教委、省计委及省人事厅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办理外省高校毕业生落户及其他毕业生接收派遣手续。
6、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后,原则不再增加计划接收或计划内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或接收高层次学历毕业生,用人单位向厅人事处报文并附毕业生招聘协议及推荐表,经处务会研究及有关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二、吸收录用干部
1、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吸收录用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卫人发[1996]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在省人事厅下达及我厅分解的录用于部指标之内,审核厅直属单位上报的录用于部材料。录用干部材料包括:录用报告:《吸收录用于部审批表》一式两份;拟录用人员考察、考核材料、毕业证、户口本、待业证、人才入库证及父母突出贡献专家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审核,上报材料符合要求者,提交处务会研究同意后呈分管厅长审定。
3、向省人事厅及省人才交流中心报文,申请审批。
4、凭省人事厅吸收录用干部通知办理录用干部报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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