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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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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7)63号。

   2《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2)31号。

   (二)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

   (1)初级鉴定

   ①有效时限:自发生事件起卫年以内。

   ②受理条件:

   A、医患协商未能达意者;

   B、未诉诸法院者。

   ③提供材料:

   A、鉴定申请书;

   B、陈述意见书;

   C、病历或病历摘要;

   D、尸解报告;

   E、其它有关资料;

   (2)重新鉴定

   ①有效时限:自送达日起15日内;

   ②受理条件:

   A、对结论有异意有一定理由和依据;

   B、鉴定程序不符规定;

   C、结论依据不足,定性欠准或明显有错;

   ③提供材料:

   A、初级鉴定的全部资料;

   B、下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

   (3)司法机关委托鉴定

     须提供材料:

   ①委托书(鉴定事由和要求);

     ②司法案卷。

   2、缴纳鉴定费

   (1)按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规定标准缴费;

   (2)鉴定费最后由败方支付;

   (3)重新鉴定另行缴费;

   (4)拒缴费者申请视为无效。

   3、立案

   (1)自缴费之日起立即立案;

   (2)封存所有病材料及相关物证;

   (3)调查核实,索取原始资料。

   4、鉴定

   (1)当事人陈述事件经过或重要情节;

   (2)遇有学术争议或不清楚的问题时暂休会,待形成共识后再行鉴定;

   (3)立案三月内形成结论;

   (4)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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