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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7)63号。
2《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2)31号。
(二)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
(1)初级鉴定
①有效时限:自发生事件起卫年以内。
②受理条件:
A、医患协商未能达意者;
B、未诉诸法院者。
③提供材料:
A、鉴定申请书;
B、陈述意见书;
C、病历或病历摘要;
D、尸解报告;
E、其它有关资料;
(2)重新鉴定
①有效时限:自送达日起15日内;
②受理条件:
A、对结论有异意有一定理由和依据;
B、鉴定程序不符规定;
C、结论依据不足,定性欠准或明显有错;
③提供材料:
A、初级鉴定的全部资料;
B、下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
(3)司法机关委托鉴定
须提供材料:
①委托书(鉴定事由和要求);
②司法案卷。
2、缴纳鉴定费
(1)按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规定标准缴费;
(2)鉴定费最后由败方支付;
(3)重新鉴定另行缴费;
(4)拒缴费者申请视为无效。
3、立案
(1)自缴费之日起立即立案;
(2)封存所有病材料及相关物证;
(3)调查核实,索取原始资料。
4、鉴定
(1)当事人陈述事件经过或重要情节;
(2)遇有学术争议或不清楚的问题时暂休会,待形成共识后再行鉴定;
(3)立案三月内形成结论;
(4)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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