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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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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29令第2号发布)及卫生部、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

   (二)工作程序

   1、血站设置审批:

   (l)血站管理原则:

   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2)设置要求:

   ①每个地市只能设置一个中心血站,不能覆盖的边远县(市、区)可设置l- 3个中心血库,业务上直接接受中心血站领导;

   ②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有当地较为固定的血源队伍。

   (3)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

   ②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③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④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日、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

  料;,

   ③所在地(市)卫生局审查意见。

   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办理时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对批准设置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批准书。

   2、血站的注册、登记:

   (1)提交下列文件:

   ①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③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④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⑤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③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径、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等;    ①血站的规章制度;

   ③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③所在地(市)卫生局签署之意见。

   (2)注册登记的内容;

   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②采血项日及采血范围;

   ③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

   ④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

   ⑤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3)办理时限:

   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血站(或中心血库)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单采血浆站审批管理

   (1)设置原则:临床用血有充足保障,采全血和采血浆的机构、区域、供血(浆)人员严格分开。

   (2)设置要求:

   ①在地市规划设置采浆机构的县(市、区)设立;

   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设置;

   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④有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采浆区域,供浆队伍经过整顿并重新注册登记,换发《供血浆证》;

   ⑤必须全部使用机器采集血浆;

   ③须对口向一个经国家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原料血浆,并签定供需协议和质量责任书。

   (3)审批及验收程序:

   ①申请建立单采血浆站的单位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建站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②省卫生行政部门接申请后,根据设置规划及区域划分予以审核,同意设置的发给单采血浆站设置批准书,并划定采浆区域;不同意设置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③取得设置批准书的单采血浆站,在划定区域内按《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和受浆单位签订供需协议、质量责任书与规定试剂供应单位鉴定、试剂供应协议书等一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地市审核同意盖章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4)办理时限:

   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O日内组织专家按《单采血浆基本标准》和《单采血浆站验收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供血浆许可证》,并报卫生部备案,不合格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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