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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国务院总理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35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工作程序:
1、设置审批:
(1)管辖权限: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设置50O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①设置申请书(500张以上床位医院设置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O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注册、登记:
(1)管辖权限:
①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
②驻地院校、个事业单位所属5O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
(2)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技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③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③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④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③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①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置情况;
⑩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证明。
(4)办理时限:
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校验:
(l)对象:由省1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校验期限: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IOO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3)办理校验应提交的材料;
①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④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医疗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⑤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⑥已缴纳规定各种费用的票据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理时限:
医院机构根据自身规模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完成校验。
4、日常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执业各种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情况;
(3)对违反条例、细则、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规)案件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5)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6)人员任用情况;
(7)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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