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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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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律机构对本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本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

   2、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协调行政执法工作;

   7、部门执法责任制等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中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县级上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4、对机关行政执法中许可审核和处罚进行程序和合法性、适当性迸行监督。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卫生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三)省卫生厅机关听证程序:

   1、省卫生厅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负责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2、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省卫生厅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5、省卫生厅的听证人中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1—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由本机关内部的1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省卫生厅负责人决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2)当事人提出回避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4)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8、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

  序的行政处罚建设,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   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9、听证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10、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省卫生厅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应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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