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计信息中心
(一)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健康相关产
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有关卫生监督法作、法规.制定在程序。
(二)现场审查由主管项日卫生监督人员、主管项目科室负责人和卫生许可现场审查责任人组成。
(三)报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当所报产品获得卫生部批件后,由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提出现场审查申请,法监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省批产品的现场审查.在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后,由企业向省卫生厅法监处提出现场市查申请,法监处在10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查。
(五)生产企业年审、换证现场审查,企业在所有卫生检测项目合格后,向卫生厅法监处提出现场审查申请,法监处在Io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查。
(六)对于产品转让受让企业现场审查,由受让方在完成有关卫生检测项目后,向卫生厅法监处提出现场审查申请,法监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查。
(七)企业变更生产厂址或变更委托加工个业时,必须提前3个月向省卫生厅法监处提出对新生产场址或加工企业的现场审查申请,法监处在IO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查。
(八)现场审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作现场审查评价书。现场审查评价书应有现场审查人员的签名,并经现场审查责任人审查同意后生效。
(九)委托加工个业在现场审查评价书后附委托加工协议书和受托方加工资质证明(企业管理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现场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所报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项进行审查,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现场审查之机谋取私利。
(十一)现场审查人员应对企业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等技术内容作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泄露给其他企业及人员。
(十二)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应聘担任该企业的技术顾问。
(十三)本程序解释权在省卫生厅。 (十四)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