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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特制定本程序。
(二)卫生厅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有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担任。
(三)专家由卫生厅提名,征得木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卫生厅确定。
(四)每次评审会之前由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五)评审会由卫生厅组织,每次评审会前由卫生厅指定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六)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上持评审会议、审定会议纪要及评审报告;秘书负责评审会议记录和整理评审意见,并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七)每次评审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
(八)承担检验任务机构的评委不得超过每次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主任委员。
(九)专家评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卫生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初审的产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评审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市批的产品每季度第二个月召开评审会,遇特殊情况,评审会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十)报卫生部的产品省卫生厅在接到全部资料受理后3O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省卫生厅在接到全部资料后6O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十一)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应聘、辞聘以及对被评审产品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的权利。
(十二)评审委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之机谋取私利。
(十三)评审委员应当对送审资料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抄录、引证用和外传。
(十四)在评审有评审委员参与研制、委员所在单位检验、监制或生产的产品时,该委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审委员不得应聘为产品申报单位的顾问;不得者与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的监督及其他可能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十五)评审委员会不得为企业代理申报、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有关的有偿服务业务。
(十六)该工作程序的解释权在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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