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及咨询
印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学位[1995]38号)的精神,依法做好陕西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陕西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办法执行。
  二、2003年以前(含200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进行清理登记,并填报《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登记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并以dbf数据库形式报送数据盘一式一份(数据库录入结构见附件三),于2004年5月底以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对其进行认定性审核。
  三、省学位委员会于2004年6月底公布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专业名单以及批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名单。未经公布的单位和专业,不得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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