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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4、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6、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7、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9、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10、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11、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12、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13、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100元。
14、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1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100元。
16、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费: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17、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检费:每户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
18、企业补(换)执照工本费:50元。
19、企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20、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年检、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21、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中央级200元,省级150元,省辖市级100元,县级50元。
2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户20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
23、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
24、个体工商户登记费: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10元。
26、补(换)发营业执照费:10元。
2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3元。
28、合同鉴证费: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以上鉴证费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29、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收费标准待定。 30、《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份25元(苏价费函[1997]40号、苏财综[1997]36号)。 31、《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50元(苏价费函[1999]50号、苏综预[1999]68号)。
32、著名商标认定费:1500元/商标。
33、著名商标不锈钢质荣誉牌和证书工本费:合计400元/商标。公告费:按实向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收取(苏价费函[2001]79号、苏财综[2001]61号)。
二、根据省政府(96)71号令、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市场登记注册等有关费用的复函》(苏财综[1997]29号、苏价费函[1997]70号)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市场登记注册费:每户500元,其中乡镇以下(含乡镇)农贸市场每户:200元。
2、市场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
3、《市场登记证》工本费:每套30元。
4、市场登记年检费:50元,登记变更不足一年的年检时不收费。
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两项收费标准如下:
1、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6%,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已收取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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