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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⒈请求原则 有了一项发明创造, 并不意味着能自动地得到法律保护, 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按照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审批, 才能获得专利权。

  ⒉书面原则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 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的申请, 而且也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中的其他各种手续。申请不能以口头、电话、电报、传真、胶片、软盘、光盘、实物等代替书面, 而且提交时必须使用由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表格, 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⒊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也就是说, 对于一项发明创造, 不管谁是先发明人, 谁先申请专利, 专利权就授予谁, 其他的申请则被驳回。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则要求有关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谁是申请人。或共同申请, 或由一方将申请权转让给其他方;有关各申请方协商不成, 专利申请权将会丧失。

  ⒋优先权原则 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亨有优先权, 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取得外国优先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①在先申请符合规定;
  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后申请;
  ③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具有相同主题且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⒌单一性原则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应该仅限于一项发明, 这个原则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也即申请单一性或发明单一性原则。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同样适用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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