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一)在企业登记或者查办案件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者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有较大疏漏,引起行政诉讼败诉或赔偿责任。 (二)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四)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五)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二)党内干部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三)非党员干部犯有失职错误,参照上述第2项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