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限时办结制度

    在符合有关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申请招标,招标办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一、承诺期限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招标的条件备案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受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备案材料。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或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将招标资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发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未经备案或经备案发现有违反法规内容而未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向投标人发出。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以及答疑会纪要备案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受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
    (四)招标投标情况及中标结果备案后,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违诺处理办法
    因工作人员个人责任致使办理上述手续超过承诺时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对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限时办理,同时责成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投诉或行政诉讼等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调离岗位。